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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構成抄襲 《楚喬傳》一審被判侵權

日期:2019-07-09 13:59:52      點擊: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就原告黃珊珊(筆名:蕭如瑟)與被告趙某(筆名:瀟湘冬兒)、被告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文藝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趙某立即刪除《11處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喬傳》中的侵犯其獨創(chuàng)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權的內容,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黃珊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萬元。

黃珊珊認為,趙某創(chuàng)作的《11處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喬傳》抄襲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處“金句”,這些“金句”屬于濃縮了其寫作技巧與獨特美學風格的重要內容,主張構成著作權侵權;趙某借助前述17處“金句”用于宣傳推廣電視劇《楚喬傳》屬于不正當利用了原本屬于《斛珠夫人》的商業(yè)轉化優(yōu)勢,且趙某在作品正文中使用《斛珠夫人》圖書宣傳文案中的語句,主張趙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趙某辯稱,通過整體比對,《楚喬傳》與《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題,人物設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帶給讀者的文學欣賞與體驗也相差懸殊,其未侵犯《斛珠夫人》的著作權;在《楚喬傳》中出現(xiàn)個別與《斛珠夫人》描述近似的內容,屬于公有領域、有限表達、特定場景的經常性描寫,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和侵權;《楚喬傳》的知名度遠遠高于《斛珠夫人》,其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世紀卓越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只是《楚喬傳》圖書及電子書的銷售商,且均有合法來源,即使《楚喬傳》圖書及電子書被認定構成侵權,該公司依法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楚喬傳》系趙某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主要故事情節(jié)和人物設計與《斛珠夫人》完全不同,孤立的、零碎的字句不應被認定為抄襲。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黃珊珊主張權利17處文字內容,融入了其獨立的智力勞動,體現(xiàn)了其對于特定情節(jié)、意境、細節(jié)等的獨特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標準。鑒于趙某多次在網(wǎng)絡中提到其創(chuàng)作的《11處》《楚喬傳》受到過“九州”和《斛珠夫人》的影響,結合《斛珠夫人》的發(fā)表時間、知名度及影響力等因素,故認定趙某在創(chuàng)作《11處》《楚喬傳》之前具備“接觸”的事實基礎。將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中的具體相似之處進行逐一比對,在對二者是在思想層面的相似,還是在表達層面的相似進行區(qū)分之后,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作品中的被訴內容中的部分構成了表達層面的實質性相似,構成抄襲。

對于未被認定抄襲的部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由于這些句子分散融入到小說各部分內容當中,并未突出使用,且相較于百萬字的小說整體而言,數(shù)量極其有限,不會對作品整體產生實質性影響,趙某也并不會因此而獲取更多的商業(yè)機會,不會因此而造成社會公眾對黃珊珊作品的評價降低,也不會因此影響《斛珠夫人》的商業(yè)開發(fā)。由于《斛珠夫人》的圖書宣傳文案尚未與《斛珠夫人》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關聯(lián)關系,不能起到識別來源的作用,趙某在《11處》《楚喬傳》內容中使用與《斛珠夫人》宣傳文案部分詞句相似的文字,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損害黃珊珊的競爭利益,故法院認定趙某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從朝陽法院了解到,被告已就該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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