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商標之后,商標所有權人是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他人來使用的,商標轉讓的形式有幾種,每一種都是存在一些區(qū)別的,需要我們來了解。那么,商標獨占許可時可以轉讓么?下面就有知春路網(wǎng)小編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如果是獨占許可的,是不能轉讓商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企業(y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fā)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xié)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jīng)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協(xié)議時企業(yè)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qū)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guī)定地域內發(fā)現(xiàn)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xù)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xù)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連鎖經(jīng)營方式的企業(yè),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jīng)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商標獨占許可時可以轉讓么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商標獨占許可時是不可轉讓的,因為獨占許可就是只授予一家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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